生物谷又现股东占款 可从三方面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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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经记者 赵李南    

  近日,生物谷(BJ833266,股价8.75元,市值11.20亿元)公告称,其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其控股股东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江投资)、实际控制人林艳和名下等值于2.73亿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即对金沙江和林艳和持有的全部生物谷股权进行了司法冻结或轮候冻结。

  此次生物谷对金沙江投资和林艳和申请财产保全,源于金沙江投资对生物谷的资金占用问题。2021年8月起,金沙江投资分别通过投资购买理财产品以及背书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占用生物谷资金。今年4月,审计机构对生物谷2021年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提到,截至审计报告日,金沙江投资尚未归还生物谷资金合计2.77亿元。

  笔者认为,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针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大股东、实控人或其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公司,特别是针对大股东或实控人可以控制上市公司绝大多数董事会席位的公司更应当严格把关,更应当考察上市公司究竟有没有把防止股东占款的相关措施落到实处。

  从上市公司层面而言,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责任人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等关键少数是大股东占款的责任人。其中,特别是独立董事也应当被纳入至大股东占款的责任人范畴。同时,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在一定责任范围内的董事追偿制度,以此督促董事会成员及时监控和处理大股东占款事宜。

  第二,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快速、有效、可执行的股权冻结机制。通常情况下,大股东占用资金后如果经过上市公司催促无果,上市公司方面便很难有相应的手段要求股东偿还占款。因此,快速向法院申请冻结大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是重要的抓手。上市公司可以明确相关的制度,即经过一半以上董事同意,便可以向法院申请冻结大股东的股权。

  第三,上市公司可以考虑建立以股抵债制度。法院冻结大股东股权后,如果大股东仍然无法按时偿还欠款,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作出决策,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注销大股东股权,实现以股抵债。

  实控人、大股东占款问题一直以来都是资本市场的顽疾。除了监管的严查之外,审计机构、媒体和投资者监督也起到重要作用。笔者希望,在多方共同努力下,中国的资本市场会越来越规范,为服务实体经济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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