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产业委员会:不得以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

  元宇宙产业委员会发布关于鼓励数字藏品发展和第三次自律规范的通知,其中提出,不得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数字藏品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不得为数字藏品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数字藏品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要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确保证照齐全,资质完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保护消费者权益,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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